根据司法实践,“套路贷”案件中,三类证据对锁定犯罪事实、推动刑事立案具有决定性作用:
一、合同协议类证据
包括虚高的借款合同、担保协议、阴阳合同等。此类证据能直接证明行为人通过虚构债务金额、设置不合理条款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例如,合同中约定“逾期日息千分之五”的条款,若实际借款金额与到账金额不符,可证明行为人存在非法占有目的。根据《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等行为是“套路贷”的核心特征,合同协议类证据是认定此类行为的关键。
二、资金流向类证据
包括银行流水、转账记录、收条等。此类证据能清晰显示款项的实际交付与回流路径,揭露行为人“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的犯罪手法。例如,行为人通过银行转账制造已全额交付借款的假象,随后要求借款人以现金方式返还部分资金,此类资金流向证据可证明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意图。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成立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资金流向证据是证明这一主观目的的重要客观依据。
三、沟通记录类证据
包括微信、短信、电话录音、催收短信等。此类证据能还原行为人与借款人之间的交流过程,证明其存在威胁、恐吓、虚假承诺等行为。例如,催收短信中“今晚不还让你全家出名”的威胁性措辞,或电话录音中“不还款就上门泼油漆”的恐吓内容,均可作为认定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的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证据需满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沟通记录类证据若经合法程序固定,可直接作为定案依据。
“套路贷”并非单一罪名,而是涉及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等多项罪名的复合型犯罪。根据《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具体罪名认定需结合行为人的犯罪手段与目的:
一、诈骗罪
若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虚假给付事实等手段骗取财物,且未采用明显暴力或威胁手段,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二、敲诈勒索罪
若行为人在索债过程中采用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且数额较大(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或多次敲诈勒索的,以敲诈勒索罪论处。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数额特别巨大(四十万元以上)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非法拘禁罪
若行为人为索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或以其他方法非法拘禁他人,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虚假诉讼罪
若行为人通过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以虚假诉讼罪论处。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