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及第一百零三条,股东会决议的通过比例因公司类型与事项性质而异,但均以“表决权”而非“股东人数”为计算基准。
有限责任公司的普通决议(如选举董事、审议财务报告等)需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章程无特殊规定,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此时半数以上出资额对应的表决权即可通过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的普通决议(如审议年度预算、利润分配等)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可能较多,法律以“出席会议”为前提,避免因部分股东缺席导致决议无法形成。
重大事项的特殊标准: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事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均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此类事项涉及公司根本利益,法律设定更高门槛以保障决策审慎性。
股东会决议的签字并非法律强制要求,但其效力与签字情况密切相关。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实践,决议的生效需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或章程规定;
二是决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在此前提下,签字仅作为证明决议形成过程的证据,而非生效要件。
法律未强制全体签字:普通决议经法定比例表决权通过后,即使部分股东未签字,决议仍有效。
章程可约定签字规则:若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决议需全体股东签字生效”,则需遵循章程约定。
此类约定常见于家族企业或股东结构简单的公司,旨在通过全体签字强化决议的合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