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刑的核心定义是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刑罚种类和幅度,是立法机关根据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预先设定的量刑框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一原则决定了法定刑必须具有明确性和法定性。
从构成要素来看,法定刑通常包含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2部分:
1.刑罚种类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主刑,以及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附加刑。
2.刑罚幅度则是每种刑罚的具体适用范围,如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定刑的设定需遵循罪刑相适应原则,即《刑法》第五条规定的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社会危害性越大的犯罪,法定刑的量刑幅度通常越重。
根据刑法条文的表述方式,法定刑可分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和浮动法定刑三类,不同类型的法定刑体现了立法对司法裁量权的不同限制程度。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刑法条文明确规定单一的刑罚种类和固定刑期,司法机关无裁量空间,这种形式在我国刑法中较少见,仅在特定犯罪的特殊情形中存在。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条文规定一定的刑罚种类和幅度,司法机关可在幅度内根据犯罪情节裁量,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是我国刑法中最主要的法定刑形式,既保证了量刑统一性,又赋予司法机关合理裁量权。
浮动法定刑则是指刑罚幅度随某种法定情节浮动,通常与犯罪数额挂钩,多见于经济犯罪中,其特点是将量刑与犯罪的实际危害后果直接关联,体现了精准惩戒的要求。
需明确区分法定刑与宣告刑,二者虽均与刑罚相关,但在性质、主体和确定时间上存在本质差异。
法定刑是立法机关在刑法条文中设定的量刑标准,具有普遍性和预设性,适用于同一罪名的所有犯罪行为;宣告刑则是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审理后,对犯罪分子实际判处的刑罚,具有个案性和终局性。
法定刑是宣告刑的前提和依据,宣告刑是法定刑的具体适用结果,司法机关在确定宣告刑时,需在法定刑幅度内,结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等因素综合判定。
此外,法定刑的适用还需结合刑法总则的量刑情节,如《刑法》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等规定,对具有法定从宽或从严情节的,可在法定刑幅度内调整或突破幅度量刑,但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
准确区分二者有助于理解刑法立法与司法的衔接逻辑,避免将预设的量刑框架与最终判罚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