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造谣行为可能触犯三类核心罪名:
1、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针对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简称“四类虚假信息”)并通过信息网络或媒体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罪名强调信息内容的特殊性及传播后果的严重性,例如虚构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群体性恐慌。
2、诽谤罪:
针对特定个人捏造事实并散布,损害其名誉权,情节严重的(如导致精神失常、自杀等后果,或信息被点击、浏览超5000次、转发超500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此罪以“告诉才处理”为原则,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或国家利益的除外。
3、寻衅滋事罪:
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空间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如引发群体性事件、交通瘫痪等),可按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超5000次或转发超500次,或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诽谤的,均属“情节严重”。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亦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口头造谣的处罚需结合传播场景与后果综合判定:
1、刑事责任:
口头传播内容涉及“四类虚假信息”或针对特定个人捏造事实,且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如造成公共秩序混乱或个人名誉严重受损),可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或诽谤罪。
2、行政责任: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等扰乱公共秩序,未达刑事标准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口头诽谤他人但未达刑事立案标准,则按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处罚,情节较重的可处十日拘留并罚款。
3、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口头造谣侵害他人名誉权的,需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损失范围包括财产损失(如商业合作取消的直接经济损失)与精神损害赔偿(需综合侵权情节与后果判定)。
不知情传播谣言的处罚需严格区分“故意”与“过失”:
1、行政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若传播者未尽合理核实义务(如未通过官方渠道验证信息真实性),导致谣言扩散并扰乱公共秩序,仍可能被认定为“故意”传播,面临拘留或罚款。
但若能证明自身无主观过错(如完全依赖权威媒体报道且无篡改行为),可免于处罚。
2、民事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若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防止谣言扩散,需与造谣者承担连带责任;但普通用户若能证明自身无过错(如转发时标注“信息待核实”),可免除赔偿责任。
3、刑事责任豁免:
传播者确实不知信息虚假且未参与编造,且未造成严重后果,通常不构成犯罪。
但若传播行为间接导致公共秩序混乱(如转发量巨大且未及时澄清),可能被认定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边缘情形,需结合具体情节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