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费的立案交纳标准并非固定金额,而是根据案件类型、诉讼请求金额或价额等因素,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差异化确定,当事人足额交纳对应费用后,法院方会依法立案审理。
根据该办法,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以及证人、鉴定人等出庭相关的补贴费用,其中案件受理费是立案阶段的核心费用。
1.财产案件
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按诉讼请求金额或价额分段累计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2.5%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以此类推,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2.非财产案件
非财产案件中,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且总额超过2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5%交纳;侵害姓名权、名誉权等人格权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且金额超过5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
3.行政案件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4.特殊案件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无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标准交纳;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此外,以调解方式结案或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同样减半交纳。当事人经济困难,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诉讼费减免缓交,具体需提交书面申请及证明材料。
起诉费用的承担主体以败诉方负担为基本原则,同时存在协商负担、特定主体负担等例外情形,具体规则由《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明确界定。
根据该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法院则依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确定各自负担比例。
特殊情形下,费用负担规则有所调整:
1.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费用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决定。
2.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负担同样先由双方协商,协商无果则由法院裁决。
3.原告或上诉人申请撤诉且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上诉人负担。
此外,行政案件中一般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除非原告自愿承担或被法院驳回起诉;执行阶段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的,费用负担可协商解决或由法院决定。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依法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的司法救助,胜诉方也可在申请执行时,要求一并执行由败诉方承担的诉讼费用,确保费用负担规则既符合司法公正原则,又兼顾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