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身体健康的,构成医疗事故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该罪名的成立需同时满足三个核心要件:
1、主观过错要件:
医务人员存在重大业务过失,即违反诊疗规范、常规或擅离职守等行为。
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若因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可能同时面临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
2、客观行为要件:
行为需直接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定义的“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失行为。
3、损害结果要件:
必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残疾、重伤等不可逆后果。
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一级医疗事故(死亡、重度残疾)与二级医疗事故(中度残疾、器官功能严重障碍)是刑事追责的主要情形。
司法实践中,法院需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若医务人员行为虽有过失,但损害结果由患者特殊体质、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则不构成犯罪。
医疗事故罪的量刑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基准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具体量刑需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1、主观恶性程度:故意违规操作(如明知患者过敏仍使用禁忌药物)与过失违规(如未核对药物剂量)的恶性程度差异显著,前者可能从重处罚。
2、损害后果严重性:死亡与严重残疾的刑罚差异明显。若造成多人死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可能突破基准刑上限。
3、事后补救措施:及时抢救、主动赔偿、取得谅解等情节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法院可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4、前科劣迹:曾因医疗过失受行政处罚的医务人员,再次犯罪时可能被认定为“情节恶劣”而加重处罚。
需注意的是,若医务人员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罪,但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可依法给予警告、暂停执业或吊销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致死的赔偿项目包括:
1、医疗费:按实际发生费用计算,包括抢救、治疗等直接支出。
2、丧葬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实际扶养且无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4、精神损害抚慰金:按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