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司法解释明确,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即构成“数额特别巨大”,200万远超这一标准,量刑起点为十年有期徒刑。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虽以十年为基准,但会综合评估从轻或减轻情节。例如,若犯罪嫌疑人存在自首情节(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可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从轻或减轻处罚;若存在立功表现(如揭发他人犯罪、协助抓捕同案犯),亦可依据《刑法》第六十八条获得从宽处理。此外,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均可能成为量刑时从轻处罚的依据。
需注意的是,从轻处罚并非突破法定刑幅度,而是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范围内适当下调。例如,若犯罪嫌疑人全额退赃并取得谅解,法院可能结合其认罪态度,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若存在多项从轻情节,量刑可能接近十年有期徒刑的下限。反之,若犯罪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拒不退赃,则可能面临更接近无期徒刑的刑罚。
诈骗300万同样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范畴,量刑起点与200万一致,均为十年有期徒刑。然而,300万因数额更高,在司法实践中可能面临更严格的审查标准。例如,若犯罪嫌疑人未退赃或退赃比例较低,法院可能认为其主观恶性更深,从而在量刑时倾向于更重的刑罚;若诈骗行为导致被害人破产、自杀等严重后果,则可能构成“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进一步加重量刑。
与200万案件类似,300万案件的从轻情节同样适用。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以及退赃退赔、取得谅解等酌定从宽情节,均可能影响最终量刑。但需强调的是,300万案件的从轻空间相对有限。例如,若犯罪嫌疑人仅部分退赃,法院可能认为其悔罪表现不足,仅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若存在累犯、多次诈骗等加重情节,则可能直接判处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