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其储存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和审批程序。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17条明确规定:"储存烟花爆竹必须设立专用储存仓库,仓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未经许可擅自储存烟花爆竹,即使数量较少,也已构成行政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公安机关可根据储存数量、场所安全性等因素,对违法行为人处以拘留等行政处罚。
即使储存的烟花爆竹未发生实际危害后果,只要存在非法储存行为本身,就已经构成行政违法,可能面临拘留处罚。
当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行为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时,将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根据《刑法》第125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明确将烟花爆竹的主要成分黑火药、烟火药列为"爆炸物"范畴。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若涉及相当数量的黑火药或烟火药,可能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
司法实践中,储存黑火药1千克以上或烟火药3千克以上即可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如储存数量巨大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的严厉惩处。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行为还可能同时触犯《刑法》第136条规定的危险物品肇事罪,若因此导致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第134条之一危险作业罪,为规制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等高度危险行为提供了新的法律武器。
该条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2、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3、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行为明显符合第三种情形,即"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
与传统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相比,危险作业罪的入罪门槛更低,不要求实际发生事故后果,只要存在"现实危险"即可构成犯罪。
这使得司法机关能够更早介入,预防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对于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即使尚未造成实际危害,但只要储存场所位于居民区等人员密集区域,或储存方式不符合安全规范,具有引发火灾、爆炸的现实危险,就可能构成危险作业罪,面临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