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6年生效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校园欺凌行为若涉及殴打、侮辱、恐吓等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形,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处罚。
具体而言,14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若欺凌行为情节严重,将面临行政拘留;14周岁以下者则由监护人严加管教,并接受公安机关的矫治教育措施,如参与社会公益服务、接受心理干预等。
对于屡教不改或情节恶劣者,学校可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申请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矫治。
在民事赔偿领域,《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至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明确,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造成精神损害的,受害者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施暴者无经济能力,其监护人需承担替代赔偿责任;若施暴者有个人财产,则优先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金。
刑事责任层面,14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若实施欺凌行为致人重伤或死亡,需承担刑事责任;16周岁以上者实施欺凌行为致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亦将面临刑事追责。
这一分层责任体系既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也强化了对恶性欺凌行为的震慑。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校园霸凌案件立案需同时满足三个核心条件:
第一,存在明确的欺凌行为。
包括肢体暴力(如殴打、推搡)、语言侮辱(如辱骂、起侮辱性绰号)、财物侵害(如抢夺、损坏财物)、关系孤立(如散布谣言、联合排挤)及网络欺凌(如传播隐私、恶意诽谤)等行为。
这些行为需具有故意性,即施暴者明知行为会损害他人权益仍实施。
第二,造成实际损害后果。
损害后果涵盖身体伤害(如瘀伤、骨折)与心理创伤(如焦虑、抑郁)。身体伤害需由专业医疗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心理创伤则需心理医生或心理咨询师评估诊断。
第三,有充分证据证明。
证据形式包括目击者证言、监控录像、聊天记录、医疗记录、心理评估报告等
学校若明知欺凌发生却未报告或处置,亦需承担法律责任,其直接责任人员可能面临行政处分。
语言霸凌因隐蔽性强、持续性久,对受害者心理伤害往往不亚于肢体暴力。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公开辱骂、起侮辱性绰号等行为若情节严重,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则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
同时,学校需依据《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建立“预防-干预-矫治”机制:通过主题班会、心理健康课程普及反霸凌知识;发现语言霸凌后,立即制止行为、调查事实,并对施暴者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联合公安机关开展矫治教育,并通知监护人共同参与干预。
受害者亦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向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报告,要求启动调查程序;若学校未及时处理,可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或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保留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证据,必要时委托律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施暴者及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