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习生工资标准,我国现行法律并未设定全国统一的最低标准,而是授权各地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自行确定。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这意味着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通常不构成标准劳动关系,其报酬不受最低工资标准强制约束。
然而,《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要求实习单位参考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以上确定实习报酬,并明确实习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在税收方面,实习生收入需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实习生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属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预扣预缴时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
具体而言,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40%的超额累进税率。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年度汇算清缴中,劳务报酬所得可与工资薪金所得等合并计算,享受每年6万元的基本减除费用以及专项附加扣除,可能产生退税情况。
关于实习生报酬的税收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规定:"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习生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实施条例规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劳务报酬所得属于综合所得组成部分,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2026年继续适用现行税制,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但实习收入通常适用较低税率档。
实习生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则其收入应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纳税,适用50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这一条款明确了试用期工资的"双下限"原则:
一是与转正后工资的比例关系,不得低于80%;
二是绝对数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实践中,试用期工资比例可通过三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明确约定试用期工资标准;集体合同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用人单位可以在此基础上有更优厚的约定,但不得突破法定下限。
2026年各地最低工资标准将影响试用期工资的绝对数额,用人单位需及时关注当地人社部门发布的最新标准并相应调整。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了试用期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对应关系: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违反规定约定的试用期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