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依法申请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此类情形属于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采取取保候审足以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无需对犯罪嫌疑人予以羁押。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犯罪嫌疑人涉嫌罪行较重,但结合其认罪悔罪态度、犯罪情节、社会关系等综合判断,取保候审后不会实施危害社会、妨碍侦查起诉审判的行为,可适用该措施。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基于人道主义原则,对身体状况特殊或处于特殊生理阶段的犯罪嫌疑人,优先考虑取保候审,同时需确认其无社会危险性。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为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避免超期羁押,案件未办结但羁押期限已满时,应通过取保候审延续侦查程序。
此外,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或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也可依法办理。
二、取保候审的禁止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原则上不得取保候审,特殊情形除外。
1.累犯
累犯具有较强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不符合取保候审的社会危险性要求。
2.犯罪集团的主犯
主犯在犯罪集团中起核心作用,社会危害性大,取保候审可能影响案件办理和社会稳定。
3.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此类犯罪嫌疑人存在妨碍侦查的主观故意和行为,取保候审后可能继续实施逃避侦查行为。
4.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严重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人身危险性高,一般不予取保候审。但符合前述适用条件第三项、第四项的,可例外适用。
三、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
取保候审保证方式分为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二者不可同时适用。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应当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
1.保证人保证
保证人需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且符合四项法定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保证人不能是本案同案犯、证人或与案件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确保保证公正性。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保证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状况、时间精力等足以监督被保证人行为。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保证人需未被剥夺政治权利,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便于司法机关联系监督,且保证人有经济能力承担相应保证责任。
保证人需履行监督被保证人遵守规定、及时报告违规行为的义务,违反义务将被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保证金保证
保证金起点数额有明确标准,犯罪嫌疑人为成年人的起点一千元,未成年人为五百元。
具体数额需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案件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轻重及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省级公安机关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适当上浮保证金数额上限。
保证金需以人民币一次性存入指定银行专门账户,由办案部门以外的部门管理,严禁截留、挪用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