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费用的金额,按照执行金额或价额的不同实行分段累计交纳标准,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执行费用标准为: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关于强制执行费用的承担主体,法律有明确规定,原则上由被执行人负担。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四条规定,执行申请费不由申请执行人预交,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之外,直接向被执行人收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执行过程中产生保管、仓储、运输等实际费用,由申请人预交并直接支付,案款执行到位后,该费用从案款中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强制执行费用原告不需要先垫付。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
这一规定旨在降低申请人的维权门槛,避免因预交费用问题阻碍权利人通过司法途径实现权益。
法院会在执行程序推进过程中,待执行到位款项后,优先扣除相应的执行费用,再将剩余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如果最终未执行到任何款项,那么执行申请费也无需缴纳。
需要区分的是,执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等实际支出费用,并非执行申请费,这类费用可能需要申请人预先垫付,但根据法律规定,最终仍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执行到位后,申请人垫付的该部分费用会从执行款中优先扣除并返还给申请人。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综上,强制执行费用有明确分段交纳标准,且原则上由被执行人承担,原告无需先垫付执行申请费。大家申请强制执行时,无需顾虑预交费用问题,如果存在费用相关争议,可依据法律规定与执行法院沟通解决,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才能更顺利地实现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