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有外遇属于违背师德师风的行为,学校会根据行为情节轻重,结合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处理方式以批评教育、纪律处分为主,情节严重的会依法解除聘用关系,同时需区分公办与民办老师的处理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情形,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明确规定,教师要坚守廉洁自律,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不得有任何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学校处理老师外遇的核心是结合情节轻重:
1.对于情节较轻
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要求作出书面检讨,督促其改正错误,同时进行内部通报批评,提醒其他教师引以为戒。
2.对于情节较重
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等纪律处分,处分期间影响绩效考核、职称评定等权益。
3.对于情节严重
影响恶劣,严重违背师德师风,或者屡教不改的,学校会依法解除聘用合同,将其纳入师德失范行为记录,情节特别严重的,会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吊销其教师资格证书,终身不得从事教育行业。
公办老师除学校处分外,还可能受到教育行政部门的追加处分,民办老师则由学校根据聘用合同约定额外处理。
公务员有外遇属于生活作风问题,违反公务员纪律规定,会根据情节轻重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处分结果会记入个人档案,影响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等,情节严重的会被开除公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应当遵守纪律,不得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的行为。《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对党员公务员的生活作风作出严格规定,严禁生活奢靡、违背家庭美德。
公务员有外遇的处分需结合情节判定:
1.情节较轻
未造成不良影响,经批评教育后能够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警告处分期限为六个月,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2.情节较重
造成一定不良影响,或者存在与他人不正当关系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记过处分期限为十二个月,记大过为十八个月,处分期间影响绩效考核和权益。
3.情节严重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利用职权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损害公务形象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降级撤职后职务和级别降低,相关待遇相应调整。
4.情节特别严重
严重违反公序良俗,影响极坏的,给予开除处分,解除公务员身份,终身不得再录用为公务员。党员公务员有外遇的,还会同时受到党纪处分,与政纪处分叠加执行。
军嫂婚内出轨的判决需分两种情形,一是军嫂单纯婚内出轨,仅涉及民事纠纷,二是军嫂与他人同居或结婚,涉嫌破坏军婚罪,会涉及刑事处罚,判决结果结合具体情形依法认定,同时军婚受法律特殊保护,处罚会更严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其中包括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军嫂婚内出轨的具体判决如下:
1.军嫂单纯婚内出轨
未与他人同居或结婚的,属于民事侵权行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法院会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后准予离婚,同时军嫂作为过错方,在财产分割时会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军人一方还可以要求军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军嫂婚内出轨
与他人同居或者结婚的,其同居或结婚的对象涉嫌破坏军婚罪,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军嫂自身不构成破坏军婚罪,但作为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会承担不利后果,财产分割倾斜于军人一方,同时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军嫂出轨行为情节严重,破坏军队秩序,还可能受到相关部门的批评教育和处分。
综上所述,老师有外遇由学校按师德师风规定给予处分,公务员有外遇会受到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开除公职。军嫂婚内出轨分民事和刑事两种情形,单纯出轨影响离婚财产分割,与他人同居或结婚则涉及刑事处罚,各类行为均需承担相应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