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立案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网络言论会侮辱、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仍主动实施该行为,主观上不存在过失。这种故意表现为刻意捏造虚假事实,或明知是虚假事实仍予以散布,或是故意使用侮辱性语言攻击他人,主观恶意是立案的重要前提。
存在明确的网络侮辱或诽谤行为。侮辱行为表现为在网络上使用暴力或其他侮辱性语言,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诽谤行为表现为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在网络上散布,或组织、指使他人在网络上散布。两种行为具备其一,即可作为立案的行为基础。
行为针对特定自然人。立案要求侮辱诽谤行为明确指向具体的个人,能够让网络公众识别出被侵害对象。若言论未指向具体个人,无法确定受害人,即使存在不当言论,也不符合立案条件,这是区分合法言论与违法犯罪的重要界限。
行为发生在法定信息网络范围。网络侮辱诽谤罪的行为载体是法定信息网络,包括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移动通信网等,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非网络环境下的侮辱诽谤,不适用本罪的立案标准。
达到情节严重的法定标准。这是立案的关键条件,单纯的网络侮辱诽谤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仅构成民事侵权,不构成刑事犯罪,无法立案追诉,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有明确法律界定。
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立案要求行为人实施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并在网络上散布,或组织、指使人员在网络上散布。将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散布,也属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符合立案的行为要求。
诽谤信息传播达到法定数量标准。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属于情节严重,符合立案标准。一年内多次实施网络诽谤行为未经处理,相关次数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标准的,也可依法立案。
造成严重损害后果。因网络诽谤行为,导致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无论诽谤信息传播数量是否达到标准,均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予以立案追诉,体现对受害人权益的重点保护。
多次实施诽谤行为。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网络诽谤行为的,属于情节严重,符合立案标准。该规定针对屡教不改的行为人,强化法律惩戒力度,规范网络言论行为。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除上述明确情形外,其他足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网络诽谤行为,也可依法立案。法院会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方式、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达到立案标准。
存在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网络侮辱行为要求公然实施,即通过网络向不特定多数人传播侮辱性内容,让公众知晓,达到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效果。私下传播侮辱性内容,未向不特定公众扩散的,不构成此类立案情形。
侮辱行为具有侮辱性本质。侮辱内容需具有暴力或其他侮辱性,包括使用侮辱性语言、发布侮辱性图像或文字,公然丑化他人人格,或用侮辱性词汇诋毁他人,违背公序良俗,损害他人名誉权和人格尊严。
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网络侮辱行为需达到情节严重才予立案,具体表现为多次实施侮辱行为、侮辱行为造成受害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侮辱内容在网络上广泛传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未达情节严重的,仅按民事侵权处理。
侮辱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立案需确认受害人的名誉损害、精神痛苦等后果,是由行为人实施的网络侮辱行为造成的。若损害后果与侮辱行为无关联,或由其他因素导致,不符合立案条件。
区分侮辱与正常言论边界。正常的批评、建议与网络侮辱有明确区别,正常言论不具有侮辱性,不贬损他人人格,即使观点不同,也不构成侮辱行为,不能作为立案依据,避免过度限制网络言论自由。
符合管辖规定。网络侮辱诽谤罪的立案需由有管辖权的机关受理,一般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网络行为实施地和网络结果发生地。管辖明确是立案的前提,无管辖权的机关无法受理相关案件。
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立案需确定具体的行为人,即实施网络侮辱诽谤行为的自然人或单位,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无法启动立案程序。受害人需提供能够锁定犯罪嫌疑人的相关线索,协助机关排查。
有充分的证据支撑。立案需有证据证明网络侮辱诽谤行为的存在、情节严重程度以及行为人与行为的关联。证据包括网络言论截图、传播记录、受害人损害证明等,确保证据真实、合法、完整,能够佐证案件事实。
不具有法定免责情形。行为人若具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法定免责情形,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无法立案追诉。同时,基于合法目的的言论,即使存在轻微不当,也不纳入立案范围。
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网络侮辱诽谤行为需构成犯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与民事侵权相区分。未达到情节严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仅属于民事侵权,受害人可通过民事诉讼维权,不启动刑事立案程序。
法律依据
《刑法》规定,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网络诽谤点击浏览五千次、转发五百次等为情节严重,还规定了其他立案相关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