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上述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虚开普通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的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上述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私开发票获利480万,需结合虚开税款数额判断量刑档次:
1.若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
获利480万通常对应虚开税款数额巨大(如虚开税款超过500万元),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2.若涉及普通发票
虚开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的(如虚开金额累计超过40万元或虚开发票100份以上),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获利480万可能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但具体刑期需结合虚开发票数量、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判断。
3.除虚开税款数额外,以下情节可能影响最终刑期:
自首或立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或提供重要线索协助破案的,可减轻或免除处罚。
认罪认罚: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的,可从宽处理。
退赃退赔:主动退还违法所得的,可酌情从轻处罚。
前科劣迹: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可能从重处罚。
1.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1)虚开发票(包括无真实交易开票、开票内容与实际不符等):
没收违法所得;
虚开金额1万元以下 的,可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 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若涉及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罚款为1万至50万元,情节严重者吊销相关资质。
(2)非法代开发票:与虚开发票同罚。
二、刑事责任(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1)虚开普通发票(非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节严重: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
按《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处罚,最高可至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