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失是一个广义概念,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了注意义务,存在疏忽或懈怠。只要医生没有尽到当时医疗水平应尽的注意义务,不管有没有造成后果,都可能构成医疗过失。它是民事侵权责任的基础,也是医疗事故认定的前提。
医疗事故是一个狭义概念,必须同时满足几个硬性条件。第一要有医疗过失行为,第二要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第三损害程度要达到法定等级,第四过失和损害之间要有因果关系。四个条件缺一个都不算医疗事故,很多医疗纠纷连医疗事故都够不上,只能算一般的医疗过失。
认定机构完全不同。医疗过失由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认定,靠的是医疗损害鉴定。医疗事故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定,靠的是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两套体系,两个标准,鉴定结论经常不一样,这也是很多患者搞不清楚的地方。
法律后果差别很大。医疗过失导致的是民事赔偿,赔钱就行。医疗事故除了民事赔偿,医院和医生还要接受行政处罚,包括警告、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严重的医疗事故还可能追究刑事责任,这比单纯的医疗过失严重得多。
赔偿标准也不一样。医疗事故的赔偿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来算,项目和金额都有明确规定。医疗过失的赔偿按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来算,标准更高,赔偿项目更多,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也更大。所以从患者角度看,走医疗过失的路子反而可能赔得更多。
医疗过失本身不会吊销资格证。一般的诊疗差错、轻微的医疗过失,最多就是医院内部处分、扣奖金、暂停处方权。这些不影响执业资格,医生该干嘛干嘛。只有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才会动到资格证。
构成医疗事故罪被判刑的,一定会被吊销执业证书。医师法明确规定,受刑事处罚的要吊销执业证书。法院判了刑,卫生行政部门就会启动吊销程序,这是法定的,没有商量余地。判了缓刑也要吊销,不是判实刑才吊。
造成医疗事故但没构成犯罪的,也可能被吊销。卫生行政部门认定为一级二级医疗事故的,可以吊销责任医生的执业证书。三级四级的一般是暂停执业半年到一年,不会直接吊销。所以一级二级事故对医生来说是灭顶之灾。
吊销和注销不一样。吊销是因为违法被强制收走,以后还能重新考。注销是因为过期或死亡等原因自动失效。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两年内不能重新注册。两年后可以再考,但有了这个记录,再注册的难度大很多。
除了吊销,还有其他处罚方式。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到六个月、暂停执业活动六个月到一年。这些处罚可以单独用,也可以合并用。比如判了医疗事故罪,先吊销证书,再罚款,再禁止一定期限内从业,组合拳打下来医生就彻底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