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有什么区别

大律师网 2026-05-12    100人已阅读
导读: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的核心区别在于责任承担方式不同,自然人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法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公司欠款被起诉后,股东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除非存在抽逃出资,未足额缴纳出资等法定情形。被诱骗当了挂名股东,可以通过诉讼请求确认股东资格不存在,或者在满足条件时直接涤除股东登记。

一、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有什么区别

  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最直观的区别就是主体身份不同。自然人股东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自己的名义向公司出资并持有股权。法人股东是指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组织,以组织的名义向公司出资并持有股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从责任承担上看,自然人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如果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自然人开一人公司,财产混同就要用个人财产还公司的债。

  法人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一般不会穿透到法人股东背后的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法人股东的优势在于风险隔离,公司欠再多钱,法人股东最多亏完出资额,不会牵连到法人股东自身的其他资产。

  在行使股东权利的方式上也有区别。自然人股东可以亲自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法人股东需要派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所以法人股东在股东会上的意思表示是通过法定代表人来完成的。

  从税收角度看,自然人股东取得股息红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百分之二十。法人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所以法人股东在分红环节有明显的税收优势。

  在股权转让方面,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股东转让股权并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两种股东在转让程序上基本一致,但纳税主体和税目不同。

二、公司欠款被起诉股东承担什么责任

  公司欠款被起诉,原告一般只会告公司,不会告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主体,欠的钱由公司自己还,股东原则上不需要掏腰包。但有几种情况股东需要承担责任。

  1、未足额缴纳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抽逃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一人公司财产混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对一人公司股东最严格的规定,举证责任在股东一方,股东必须自己证明财产独立,证明不了就要还公司的债。

  4、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清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被诱骗当了挂名股东怎么办

  被诱骗当了挂名股东是很多人遇到的糟心事,明明没有出过一分钱,也没有参与过经营,工商登记上却写着自己的名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八条,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被冒名者不承担责任。

  解决挂名股东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1、收集证据证明自己是被诱骗的。包括当初被诱骗的聊天记录,承诺书,对方承认挂名的录音等。

  2、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发函,要求将自己的名字从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删除。

  3、如果公司和其他股东不配合,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自己不具有股东资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八条,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自己不是公司股东。法院在审理时会审查是否存在真实的出资意愿,是否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等因素。

  在诉讼中,挂名股东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从未有过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所以平时保存好相关证据非常关键,尤其是能够证明对方诱骗自己签名的材料。

  除了诉讼之外,还可以通过行政途径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要求撤销虚假登记。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阅读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相关法律知识

更多>>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