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改安置房,全称是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是指政府在进行棚户区改造项目时,为被拆迁住户提供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棚户区改造是我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民生工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政府应当提供安置房。棚改安置房就是产权调换的具体表现形式。
棚改安置房的供应对象是特定的。它的安置对象是被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被拆迁户,包括城市居民和征地拆迁房屋的农户。不是任何人都可以购买棚改安置房,购买资格与拆迁补偿协议直接挂钩。
棚改安置房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补偿性住房,是政府履行征收补偿义务的产物。被征收人交出原有房屋,政府提供安置房作为对价,两者之间存在对等交换关系。
从严格的法律定义来看,棚改安置房不属于保障性住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主要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
棚改安置房与保障性住房在目的和对象上存在明显区别。保障性住房的目的是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面向社会公开配租配售;棚改安置房的目的是补偿被拆迁人的房屋损失,面向特定拆迁户,不是所有人都可以申请。
从建设目的和法律依据来看,两者性质不同。保障性住房是政府主动提供的福利性住房,具有社会保障性质;棚改安置房是因拆迁而产生的补偿性住房,是基于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产生的,其核心是等价交换而非社会福利。
棚改安置房与保障性住房都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组成部分。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三类:保障性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从这个角度看,棚改安置房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但不是狭义的保障性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