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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最新

大律师网 2026-06-04    100人已阅读
导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税收犯罪中处罚最严厉的罪名之一,最高可判无期徒刑。根据规定,该罪的量刑标准和入罪门槛均作出重大调整。入罪门槛从原来的1万元提高到10万元,税额5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50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最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设置了三档法定刑。第一档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适用于虚开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情形。第二档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适用于虚开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情形。第三档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适用于虚开税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较大。虚开税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亦应予立案追诉。这一标准较之前的司法解释有了大幅提高。

  对于单位犯罪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三档标准分别处罚。单位犯罪的量刑标准与自然人完全一致,不存在减轻或从轻的特殊规定,这体现了法律对单位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这一出罪条款是2024年新规最核心的变化,标志着该罪从形式上的行为犯转变为实质上的目的犯加结果犯,大幅收缩了打击范围。

  在罚金刑的适用上,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个人犯罪的罚金幅度为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三档,与主刑的三档完全对应。单位犯罪的罚金由法院根据犯罪情节决定,没有固定的数额区间。对于数额特别巨大且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法院可以判处没收财产,这是该罪名最严厉的附加刑。

  根据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裁量,虚开税款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基准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超过10万元的部分,每增加一定金额刑期相应递增。虚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基准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税款500万元以上的,基准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的,在相应量刑档次内从重处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什么意思?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实施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的明确规定,虚开行为包括四种类型:为他人虚开,即替没有真实交易的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自己虚开,即在没有实际货物销售或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自己开具发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即要求或诱骗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虚开,即在开票方和受票方之间居间介绍促成虚开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发票的四种行为,均属于行政违法层面的虚开。在行政法层面,只要发票内容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无论是品名、金额、数量还是税率等任何一项不一致,都构成虚开。行政违法的认定标准是行为犯,不需要造成实际损失即可处罚。

  在刑事犯罪层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虚开行为的认定必须同时具备骗取国家税款的主观目的和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客观结果。

  根据该解释第十条第一款列举的五种应当认定为虚开的具体情形:没有实际业务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虽然有实际业务但开具内容与实际不相符的发票的。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委托他人代为开具专用发票的。非法篡改发票相关电子信息的。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的。这五种情形涵盖了虚开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普通发票,情节严重的构成虚开发票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虚开发票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两个独立的罪名,犯罪对象和量刑标准均不相同,前者针对普通发票,后者针对具有抵扣税款功能的专用发票。

  在主观要件的认定上,司法实践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直接故意。判断标准包括行为人与受票方之间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关系,交易内容是否真实,交易金额是否真实,交易方式是否合理,以及行为人是否有利用虚开发票进行抵扣税款或骗取出口退税的操作。如果行为人仅出于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未造成国家税款实际损失,则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当以逃税罪或其他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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