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的范围。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精神侵害行为,明确属于家庭暴力。
精神暴力的核心在于控制与伤害。家庭暴力的本质特征在于控制与伤害,具有长期性、反复性和周期性,并不是简单的情绪失控或偶发冲突。而家庭纠纷的双方一般处于平等状态,能够自由表达利益诉求,多为双向沟通冲突,与家庭暴力有本质区别。
最高法典型案例已经明确语言暴力也是家暴。在一起典型案例中,丈夫张某经常酒后、打麻将输钱后谩骂、侮辱、诋毁妻子,庭审中自认几乎每天都在辱骂妻子。审理法院认为,以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精神侵害行为属于家庭暴力,判决准予离婚,同时判令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
长期限制配偶正常社会交往也属于家暴。丈夫无端怀疑妻子,通过殴打、辱骂、侮辱等方式禁止、限制妻子与异性正常接触,造成其恐惧与异性接触、无法正常社交。法院认定该行为不仅侵害了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也干涉了人身自由,属于家庭暴力。
离婚时受害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是法定的离婚事由,受害人主张离婚的,应当准予离婚。同时,受害人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通常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保护令可以禁止实施家暴、禁止骚扰跟踪接触、责令迁出住所等。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承担法律责任。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法院可给予训诫,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施暴方一般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家庭暴力在家庭成员亲历和未成年子女目睹过程中均可能造成极大的心理创伤。为避免家暴受害人面临人身权益和亲子关系的双重侵害,法院将家庭暴力作为裁判的重要考量因素,施暴方一般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精神暴力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持续采取凌辱、贬损人格等手段,对家庭成员实施精神摧残、折磨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虐待。实施精神虐待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处于自残自杀高风险状态,进而导致被害人自残自杀的,应当认定虐待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遭遇精神暴力绝非家务事,精神暴力同样属于家庭暴力,是违法的。法律明确保护公民免受此类侵害,受害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依法维权。
1. 全面收集证据
证据是维权的基础,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保留以下材料。
电子数据:保存微信、短信、QQ 等聊天记录,尤其是带有辱骂、威胁、恐吓内容的截图或录屏。
视听资料:在保证人身保全的前提下,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施暴者实施暴力的经过。
医疗记录:发现精神或心理出现问题,及时寻求精神科医生或心理咨询师的诊断、治疗,并保留就诊病历、诊断证明等资料。
证人证言:将自己的遭遇及时告知亲属、朋友和邻居,必要时请他们作为证人,其证言可作为关键证据。
其他凭证:保留报警回执、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 及时报警与求助
报警:一旦遭遇家庭暴力,第一时间报警。警方会对施暴者进行批评教育、警示约束,并出具相关法律文书。
寻求组织帮助:及时向妇联、公安机关、居委会等单位寻求帮助,请求上述单位做好相关笔录。妇联热线:12338。
3.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申请事项:可请求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骚扰跟踪接触、禁止进入住所等。
处理期限: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将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效力:保护令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被申请人违反保护令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甚至刑事责任。
4. 提起离婚诉讼与损害赔偿
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家庭暴力是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
损害赔偿:有家庭暴力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法院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上也会优先照顾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