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不是案件终结,也不等于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也就是说,取保候审的法定最长期限是十二个月。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必须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但解除取保并不代表案件结束,案件可能仍在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只有收到撤销案件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或者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判决,才算真正没事。如果案件移送起诉后法院判处缓刑、管制或单处罚金,虽然不再羁押,但仍属于有罪判决。
如果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没有作出任何处理,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近亲属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期间应当保持通讯畅通,随传随到,积极配合案件办理,这样更有利于争取从轻处理。
取保候审期间原则上不能随意离开居住地,但并非完全禁止外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确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提前向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根据《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申请时应当注明事由、目的地、路线、交通方式、往返日期、联系方式等。被取保候审人有紧急事由,来不及提出书面申请的,可以先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提出申请,并及时补办书面申请手续。
经审查,具有工作、学习、就医等正当合理事由的,由派出所负责人批准。
批准后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路线和往返日期出行,保持联系方式畅通,返回居住地后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如果是长期离开居住地生活工作,可以申请变更执行地,由新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负责监管。未经批准擅自外出属于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后果比较严重。
私自外出被查到的可能性很大,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执行机关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监管,包括定期报到、电话核查、实地走访等。如果使用了电子定位设备,活动轨迹会被实时记录。
同时,乘坐飞机、高铁、长途客车需要实名制购票,入住酒店需要登记身份信息,这些信息都会进入公安系统,执行机关可以查询比对。
一旦被查实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将面临严肃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私自外出不仅可能导致保证金被没收、强制措施升级为逮捕,还会在后续量刑时被作为不利情节考虑,影响最终判决结果。如果确实有外出需求,一定要提前按规定申请,获批后再出行。
综上所述,取保候审最长十二个月,期满解除不等于案件结束,只有撤案、不起诉或无罪判决才算真正没事。外出必须提前申请获批,私自外出极易被发现,可能导致没收保证金甚至被逮捕。建议严格遵守规定,积极配合案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