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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专利权和国际展会相关规则

发布时间

2018-03-19
  引言
  如果你正在筹办一届国际技术展览会、商品交易会或者其他类似的活动(或者准备于澳大利亚或其他地方在这类活动上展示你的发明),如果你的有关发明还未在展会之前申请专利,则你需要知道在展会上展出发明之后的结果。
  在澳大利亚和大部分国家,如果一项发明在专利申请前公布于众(包括在一个展会上向公众展出),则此项发明不会被授予专利,除非该展会是专利法中所认可的。
  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展览,国际公约和澳大利亚专利法的特别条款都规定具有防止发明因在展会上公开展出而使随后提出的专利申请失效的作用。
  只有国际展览能获此益,也就是说,展会承认其他国家的产品和展品。在专利法中,承认以下两种国际展会。

  1、官方或者官方承认的国际展会(巴黎公约第11条保护工业产权和1928年11月22日在巴黎签署的关于国际展会的公约第1条)
  对发明者在这些展会上展示的发明进行保护是国际普遍认可的。88年brisbane’s世界博览会便是此类例子,该展会是政府和政府为基础而组织的。你可以向澳大利亚知识产权文化委员会外交事务及贸易部联系,查询经官方认可的与公约规定一致的展会详细信息。

  2、经专利局长认可的国际展会
  一般而言,经专利局长认可的国际展会不被其他国家所认可。
  任何人都可以写信向专利局长请求对某一展会进行认证,使其被认可为国际展会。
  如果专利局长认可了某一个展会,那么将会在展会举办前在官方专利通讯上进行公告。专利局长一般只会认可以下几类特定类型的展会,即:在澳大利亚举办;该展会强调创新;本质上不是商业性质的;具有国际性(如上所述)。
  因此在作出请求时,你需要提供充足的信息以满足专利局长的上述要求。关于展会必须是国际性的这一要求,只要说明外国参展商受邀参加展会就可以,国外产品实际是否展出则不是必要条件。
  另外,因为专利局长做出的认可不代表其他国家对此展会的认可,所以专利局长认为他或者她满足了认可的条件,但会通知该参展商由局长做出的认证并不能为他们在国外申请专利提供保护。
  再者,在专利局长认证一个展会前,会要求展会组织者做以下工作:
  在展会举办至少2周前,书面建议所有的参展商:
  如有在澳大利亚申请专利的目的,虽然本次展览已经被委员认可,但并没有被其他国家认可;
  在发明于展会展出之前,任何一个试图在其他国家为其发明申请专利的参展商需确保他已经提出过专利申请,至少在澳大利亚已提出过;
  在发明于展会展出之前,任何一个试图在其他国家为其发明申请专利的参展商最好咨询专业顾问,如注册专利律师。
  在所有的宣传材料中标明专利局长对该展会的认证声明只适用于澳大利亚。

  展会后专利申请
  要在澳大利亚申请专利和利用展会相关法律条款,参展商必须自发明在经认可的展会上展出或者使用之日起的6个月内在澳大利亚提出专利申请。
  同时该专利申请必须:
  1、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同时声明该发明曾被展出;
  2、在关于申请的完整说明书公布于众之前,提交一份由展会负责机关发布的包含以下内容的声明:
  1)该发明和该展览都是确定的;
  2)提供了展览的具体开幕时间;
  3)未在该日期首次公开的参展发明的首次公开日期。
  如需在其他国家获得专利,则需咨询相关专业人士,如注册律师,因为涉及展会的一些要求因不同国家而有所差异。而且,因为在其他国家申请专利建立在澳大利亚的申请之上,则有可能受到展会展出的影响,应当在展出该发明之前寻找或咨询相关律师。

  寻找专业律师
  以上只是提供了一些基本的信息,专利问题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为了实现你的最大利益最好咨询专利律师、有知识产权经验的律师或者你的商业顾问。
可从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网站可以获得知识产权专业人士的名单:www.ipaustralia.gov.au

  以上意见仅是帮助读者对知识产权规则有一些基本的了解,并不是给与法律、商业或者其他相关的专业建议,如需寻求建议,请咨询其他律师、商业或相关专家。(编译自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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