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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未办过户登记 多年纠纷法院解和

发布时间

2014-01-21
一个普通的房屋交易因办理过户登记出现不同意见,导致买卖双方闹了17年矛盾。日前,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按照法律规定,为维护交易的合法、稳定,督促双方按原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最终促使双方和解。

  1996年3月,原告康乐乐(化名)因资金周转困难,将其所有的房屋以10万元卖给被告马星(化名),被告马星支付了部分房款,但是双方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不久,被告马星一方设法在房产部门成功办理过户手续,并交纳了相关税费,而原告康乐乐以被告马星在办理房产证的过程中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为由向房产管理局申请撤销房产证,随后房产管理局注销了被告马星个人办理的房产证,导致双方矛盾再次激化。2012年12月,原告康乐乐诉至桃源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马星返还房屋,而被告马星立即提起反诉要求原告康乐乐按合同履行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合同合法有效,为保护交易稳定性,原告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交房义务,被告应向原告给付剩余房款。经过承办法官的法理解悉和情理说服,原、被告最终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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