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被刑拘 悔罪理赔获缓刑
近日,湖南省安乡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案件,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姜军(化名)作出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的一审判决。
2012年9月7日,被告人姜军饮酒后驾驶湘awf685中华牌小型汽车从安乡县深柳镇北圆盘附近沿洞庭大道行驶至安乡县交警大队路口时,撞上正在处理交通事故的安乡县交警大队湘j9521勘查,并致交警王飞(化名)从车上抛出受伤。经检测,被告人姜军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9.1﹋/100ml。经安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姜军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姜军赔偿了被害人王飞医疗费等13000元,取得了其谅解;赔偿安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修车费3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