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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故离职矿工追索加班费获支持

发布时间

2014-01-22
覃某受雇于某煤矿企业,工作十六后无故离职,离职两年后向原企业追索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加班工资、井下工作岗位津贴等费用遭拒后,将该企业诉上法庭。日前,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覃某的劳动纠纷案,判令该企业支付覃某加班工资1万元,但依法驳回了覃某的其他诉请。

  覃某于1994年6月经招工进入被告某煤矿工作,属合同制职工,一直从事井下及地面运输、机电工作。2010年9月1日,覃某在没有办理任何书面手续的情况下离开被告青峰煤矿,再没有到被告青峰煤矿上班,双方再无联系,覃某也未给被告留联系方式。

  2010年12月25日,该煤矿得知覃某的地址后,向其送达了《限期回矿通知书》,但原告既未回矿上班,也未回矿办理相关手续。2011年10月5日,该煤矿以覃某连续旷工167天,且经限期回矿后仍拒绝返回为由,依据该企业规定,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的处理,下文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并征求了工会的意见。

  2011年,该煤矿组织覃某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均为合格。2011年12月7日,覃某以该煤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诉至法院。另查明,被告于2011年12月1日为原告缴清了2010年1月至2011年10月的社会保险基金。

  法院审理认为,覃某自1994年6月至2010年8月一直在被告煤矿企业工作,双方系劳动合同关系。自2010年9月1日起,覃某在没有办理任何书面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开,旷工达一年之久的事实属实,且在接到该煤矿企业送达的限期回矿通知书后,仍然没有回矿工作,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管理制度的情形。

  法院查明,从被告提交的2008年至2010年的工资发放表证实,覃某自2008年开始,每月只被安排休息6天,而被告未举证证明已另行安排原告补休,因此,原告主张的加班事实成立。经过核算,原告请求支付加班工资1万元的请求成立。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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