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他人土地 法院驳回无理诉求
日前,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一审判决责令被告陈小小(化名)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占用的登记在原告万强(化名)名下的82.6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三间返还给原告万强。
2005年12月,原告万强与桃源县某农业机械化管理服务站就一宗土地、地上建筑物和财产达成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转让价款为70 000元,某农业机械化管理服务站负责现有租赁户(2006年6月底止)租赁合同期满后的收回工作,万强负责乡、村、组的相关费用和土地出让金。2012年6月,原告万强取得一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总面积为351.36平方米。但被告陈小小自2012年6月以来一直占用原告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的82.64平方米土地及房屋三间。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于2005年12月购买该块地(总面积为351.36平方米),并按规定缴纳了土地出让金,经相关部门审核后,于2012年6月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告万强取得该讼争的土地使用权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对于被告陈小小提出的该土地出让没有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公开的方式进行出让,土地使用权证应予撤销的抗辩观点,因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违法性,且属于另一种法律关系,故不予支持。因此,被告陈小小在原告享有的351.3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证内占用82.64平方米及建筑物,没有合法根据,属于侵权行为,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陈小小应当返还占用原告万强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三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