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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撞树车损人伤 法院调解保险公司担责

发布时间

2014-01-24
日前,云南省文山州广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某某保险公司自愿赔偿原告熊某某因杨某某受伤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人民币30000元。赔偿熊某某医疗费、车辆修复费、拖车费等费用人民币35000元。

  2012年4月13日,原告熊某某驾驶在被告某某保险公司投保的川20004191号运输型拖拉机,载其妻杨某某由砚山县驶往阿猛,行至国道323线K1889+200M处时,由于原告熊某某操作不当,致车辆撞倒行道树,造成杨某某及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当天杨某某及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杨某某的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事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致原告熊某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上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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