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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k歌起纷争 寻衅滋事领刑罚

发布时间

2014-03-08
社会需要有良好的公共道德,每个人必先从自身做起,从身边做起。不遵守社会道德,小则会影响自身形象,如果是骄横跋扈为所欲为,大则会触犯法律而受到惩罚。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陆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件追溯至2012年3月31日凌晨2时许,浦北县某镇的陆峰与吴某某(在逃)等人在阮某经营的越秀山庄KTV唱歌喝酒。虽然已是深夜,但陆峰等几名青年却玩得更起劲,喝酒划拳、唱歌、聊天,声音此起彼伏。这时,阮某的妻子吴某担心吵闹声会影响他人休息,于是就上前好生劝说:现在已经深夜两点,会影响周围居民的休息的,我们准备要关机了。但陆峰等人听了却没反应。又过了一会儿,吴某觉得吵闹声实在太大了,于是就把陆峰所在的KTV包厢电源关掉。熟料,吴某某等人不满即到服务台与吴某发生争执。因为包厢的电源被关掉了,让陆峰等人觉得很没面子,很快就恼羞成怒。瞬时间,包厢内的话筒、液晶电视机,啤酒瓶、酒杯等物品被砸得四处飞溅,立式空调也被推翻在地。虽然仅仅是短短的几分钟时间,包厢内已经是一片狼藉、不堪入目。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损坏的液晶电视机、KTV点歌触摸屏、格力空调、话筒价值人民币5314元。

  因涉嫌寻衅滋事,陆峰于2012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依法逮捕。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峰结伙在公共场所任意损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且被告人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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