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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不悔改 家乡盗车再获刑

发布时间

2014-03-12
近日,湖南省安乡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的案件,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帅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对被告人帅某违法所得人民币65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12年6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帅某(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11月25日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2年3月2日刑满释放。)与同案人李某(另案处理)同骑一辆摩托车沿安乡县黄安公路前往黄山头镇,行至安障乡车家铺路段时,二人发现路边停放一辆摩托车,趁无人之际帅某将摩托车点火开关套开后将该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025元。案发后,被盗车辆被追回并发还给失主。

  2012年2月5日,被告人帅某及同案人车某、何某、杨某、王某(均已判刑)在浙江温州市水心菜场附近的臧某家中玩牌。之后预谋到公交车上实施盗窃。当日下午6时许,帅某等人共同午乘坐109路公交车行至瓯海区西山路附近时,车某趁乘客陈某熟睡之际,用刀片割破陈某的牛仔库右侧口袋,盗走现金650元。案发后,帅某退缴赃款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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