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守交规酿惨祸 法官调解获赔偿
2012年10月29日14时30分,被告石某驾驶桂CZD178号小型轿车从青龙往桥亭方向行驶,至县道150线22KM+590M处因未按照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安全行驶,与对向行驶由莫某驾驶并搭乘李某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莫某、李某二人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2012年11月15日,平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以平公交认字[2012]第10293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石某负此事故同等责任,莫某负此事故同等责任,李某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经法院主持调解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死亡赔偿金11万元给死者家属;二、被告石某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