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宾馆房内“巧”藏毒 人赃俱获送进“宫”
经查,2012年3月1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覃某用吴某的身份证登记入住凭祥市河西街XX宾馆XXXX号房,2012年3月19日晚20时许,公安人员依法对该房进行搜查时,在该房间床铺的床垫下查获1块可疑毒品。经比对,从可疑毒品的外装包上提取到的一枚指纹为被告人覃某左手拇指所留。经过称,查获的可疑毒品净重341.98克。经检验,查获的可疑毒品中检出海洛因,含量为60.0%。
庭审中,被告人提出被查获的毒品不是其的,房内有毒品之事其不知情的辩解,法院认为,经查,无任何证据证实在被告人入住XX宾馆XXXX号房之前在该房的床垫下存有毒品,而从2012年3月18日9时许被告人入住该房至公安人员在该房间的床垫下查获该毒品时止,被告人是该房的唯一住客,没有任何证据证实他人在该时间段内在被告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价值数万元的毒品藏于该房的床垫下,被告人的辩解显然有悖常理,法院不予采信。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是在公安人员将毒品放在桌上才触碰到的,指纹是后面产生的,该毒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覃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且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目前,该判决尚未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