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11类刑事案件划归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管辖
据了解,2005年,根据新疆自治区公安厅治安部门办理管辖刑事案件的实际情况,新疆公安厅调整全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和经侦部门刑事案件管辖权,将由治安部门管辖的11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食品、药品、农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划归经侦部门管辖。
从案件管辖和管理职能对应关系看,上述11种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与治安部门管理职能相吻合,为理顺管辖关系,新疆自治区公安厅决定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假药案、劣药案、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有毒有害食品案、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案,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侵犯著作权案、销售侵权复制品案等11种刑事案件划归治安部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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