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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获赔3万愿和解 被告人当庭道歉获轻判

发布时间

2015-03-16
日前,广西天峨县法院在审理被告人黄某故意伤害一案时,依据新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首次启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2013年2月12日9时许,黄某在天峨县城东路一公交车站附近与韦某因琐事发生争执,黄某一时冲动,徒手殴打韦某致其下颌骨骨折,经鉴定,韦某的伤情已构成轻伤。韦某于案发当日报警,六天后,公安机关在城西路某店面将黄某抓获归案。

  天峨县法院受理该案后,认为本案符合新刑事诉讼法第277条的规定,可以进行刑事和解。根据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一些刑事案件可以和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法院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甚至免予刑事处罚。

  在办案法官的主持下,被告人黄某当庭向被害人韦某赔礼道歉,并将3万元赔偿款支付给韦某;韦某接受道歉,同意谅解黄某,请求法院对其从宽处理。天峨县法院最终将和解协议、谅解书作为量刑证据,对被告人作出从轻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人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宣判后,被害人、被告人均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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