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据悉,本案的张某和潘某2006年在外打工时经人介绍后认识的,恋爱后就在一起同居生活,同居期间生育了一个小孩,之后也一直没有办理结婚证。在2012年的时候,张某因工伤死亡,其所在单位一次性赔偿40万元,这笔款项在支付了张某的丧葬费后还剩下35万,但所有钱都被张某的父母全部取走了。当潘某找到张家希望分得一部分遗产时,张某的父母坚持因为他们没有办理结婚证不是合法夫妻为由,不给潘某一分钱。为此潘某来到法庭向法官咨询自己到底能不能分得张某的遗产。
法官经过了解情况后,向潘某说明因为她与张某没有领取结婚证所以不是张某法律上的配偶是无权分得遗产的,但是他们的小孩是否婚生都是有继承权的,何况现在还是未成年还需要抚养,所以是有权分得遗产的。事后,法官又联系了张某的父母,向他们阐明事实,最终圆满解决了这件纠纷。
法官点评: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第一款、第四款,遗产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案中张某的小孩同样做为张某的子女不论男女、是否婚生都是享有同样平等的继承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