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店未参加年审被处罚
近日,云南省文山州广南县人民法院审查了一起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广南县某酒店未参加年审,被广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决定书生效后,该酒店不履行义务,因而广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准予执行。
广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2年3月22日向广南县某酒店送达《2011年度劳动保障执法年审通知书》,要求该酒店于2012年6月15日前依法参加2011年度劳动保障执法年审,但该酒店逾期未按规定参加年审,其行为已违反《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的规定,广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酒店罚款人民币5000元。在法定期限内该酒店既不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但该酒店拒不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广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广南法院审查认为,广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广南县某酒店作出的处罚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故依法作出以上裁定。广南县人民法院向该大酒店送达行政裁定书后,该大酒店主动将罚款交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