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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醉后撒野砍人砸物 一男子寻衅滋事被判刑

发布时间

2016-02-09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80后男子苏某等人,酒醉后撒野,“大闹天空”,无故砍打他人,还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为此落入法网。近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苏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2012年12月2日21时许,被告人苏某与周某(另案处理)酒醉后在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某假日大酒店门口附近,持一把长砍刀无故砍打酒店旅客李某,接着用长砍刀将该大酒店大厅内的一台电脑显示器打烂。随后,被告人苏某和周某分别持长砍刀、汽车方向锁追赶附近小区内正在打球的群众,砍打沿路民宅大门和停放在路边的汽车。之后,被告人苏某被赶到现场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经都安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苏某毁坏的财物价值共计3274元。

  案发后,被告人苏某的家属将赔偿款6580元交到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安阳派出所,该所已将上述赔偿款支付给各被害人,被害人李某对被告人苏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2013年3月8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某持械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被毁损的财物价值达人民币3274元,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苏某通过其家属赔偿了假日大酒店及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580元,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苏某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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