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瑞轩律师事务所

律所

首页 >> 新闻中心>> 刑辩指南

提起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发布时间

2018-05-11
  根据法律的规定,只能是下列主体由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第一,各级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即院长发现本院已生效的裁判确有错误的,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第二,最高法院和上级检查院。他们在监督、指导下级法院工作中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指令再审;第三,最高检察院和上级检察院。即最高检察院对各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生效的裁判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Copyright © 2008-2026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