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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八项合同终止权

发布时间

2016-02-28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1〕 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 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 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 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5〕 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6〕 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 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 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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