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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农户换地起纷争 法院判决定权属

发布时间

2017-12-18
23年前,两农户为生产便利调换承包地,后来一方在该地建房时却遭对方子女阻挠,遂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近日,该案历经玉州区法院一审、玉林市中院二审后,法院最终认定两农户调换承包地的行为合法有效,依法判决被告停止对原告建房行为的侵权。

  原告陈某林、被告陈某国和第三人陈某贤、罗某信均是玉林市玉州区城西街道玉豸村某小组村民,在1984年落实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时,陈某国与儿子陈某贤、儿媳罗某信尚未分户,该户以陈某国为户主,在门口垌分得责任田1亩。陈某林户(户主为陈某林的父亲陈某龙)亦分得门口垌责任田1亩。该两户在门口垌的责任田相邻,陈某国户的在东边,陈某林户的在西边。后双方为了管理和使用方便,于1988年口头约定调换土地,将双方的分界线由原来的南北向改为东西向,双方还是各占1亩,陈某国户使用北边的1亩,陈某林户使用南边的1亩,调换后陈某林即在调换后的部分土地上建起三层房屋及数间瓦房,并于1992年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面积为68.13平方米。三层房屋前面的瓦房未办理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建房手续。在2011年底陈某林户对瓦房拆旧建新时,陈某贤、罗某信认为南边的地是他们的责任田,于是到场阻止陈某林户施工,并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处理,城西国土所接到陈某贤、罗某信的举报后,到现场口头通知要求陈某林停工等候处理,但一直处理未果。在2011年之前的23年中,双方对调换土地的事实一直均无异议。陈某林在一审起诉中只主张陈某贤、罗某信实施侵权行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自1988年底双方口头协议换地后,陈某林在南边的地已建好三层房屋及数间瓦房,陈某国在北边的地种菜至2011年底,并且长达23年之久均无异议。其次,本案双方当事人均系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调换土地后,所在的玉豸村新屋队第九小组并无异议,小组还出具证明证实两户调换土地的事实,说明该村民小组是认可双方的调换事实的,同时县级玉林市人民政府也于1992年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给陈某林,对调换土地进行了确认。双方的调换土地行为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本案双方当事人调换土地的行为合法有效,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原告陈某林对调换后土地上的旧瓦房拆旧建新,虽未办理相关建房手续,但该行为违反的是国家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对被告陈某国、陈某贤、罗某信并无影响,三被告可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处理,但无权阻止原告的施工行为,陈某贤、罗某信阻止原告拆旧建新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因陈某贤、罗某信实施侵权行为致其损失2450元,该损失既未经鉴定机构评估确定,亦与城西国土所口头通知停工有关,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在起诉状中只主张陈某贤、罗某信实施侵权行为,且经查明被告陈某国在本案中并未实施侵权行为,本院依法驳回原告对陈某国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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