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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二嫁”,如何履约

发布时间

2018-02-23
  [案情]
  2000年间,原告夏xx与陈xx因向被告杨xx购买杂木,预付合同定金后,由于被告又将其山场转让给他人,无法足量按合同供应原告所需的杂木量。合同终止履行后,双方经结算,被告出具欠下原告人民币31200元的欠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2004年6月2日,被告在再次不能支付欠原告款项的窘境下,又重新写过欠条给原告,并在欠条中载明所欠31200元中含欠陈xx的款项在内。之后,在原告多次催收下,被告只付了原告人民币6000元。今年6月2日,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债权,将被告告上了法庭,要被告返还预付款本金及利息。
  婺源法院开庭审理中,被告对欠条的真实性不予否认,但以原告请求超过两年的法定诉讼时效予以抗辩。法庭支持了原告主张被告返还预付款25200元的请求,驳回了被告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和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杨xx返还原告夏xx预付的定金(实为贷款)252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点评]
  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双方为依法实现某种正当利益而对权利义务的约定,这种约定是受法律约束和保护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一经签订和生效,双方就必须严格履行。本案的被告在合同开始履行过程中将合同标的(杂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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