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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鼎说 | 医疗纠纷后如何合法维权?这四个途径帮您理清思路

发布时间

2025-10-31
广东登鼎律师事务所   李艳杰律师

上周,李阿姨的家属焦急地找到我们律所。原来,李阿姨因腰椎间盘突出在某医院接受手术后,出现下肢麻木、活动受限的情况,家属怀疑是手术操作不当所致。面对医院"手术有风险"的解释,家属既愤怒又迷茫——"我们想讨说法,但不知道从哪下手,闹也不是,忍也不行......"

这样的场景,是医疗纠纷中最常见的困境。作为处理过起医疗纠纷的律师,今天我想用李阿姨的案例为引子,为大家梳理医疗纠纷发生后,最常用的四个合法维权途径,帮您避免"病没治好,气也没处撒"的被动局面。

一、第一步:冷静协商——最快捷的"面对面沟通"

李阿姨术后出现异常后,家属第一时间到医院吵闹,甚至堵在医生办公室。但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协商应在专门场所进行,双方人数较多时需推举不超过5人的代表,且不得影响正常医疗秩序。

正确的协商流程是:

1.家属先整理好李阿姨的病历、检查报告、费用清单等材料;

2.联系医院医患办(多数医院设有专门的投诉接待部门),提出对诊疗行为的质疑及赔偿诉求;

3.协商过程中注意录音(需提前告知对方),若达成一致,务必签署书面和解协议,明确赔偿金额、支付方式等条款。

律师提醒:协商适合争议较小(如轻微医疗过失、沟通误解)的情况。若医院态度强硬或索赔金额较高(如李阿姨可能涉及长期康复费用),建议直接进入下一步。

二、第二步:申请人民调解——中立第三方的"专业斡旋"

李阿姨家属经我们建议,向当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提交了调解申请。医调委由医学、法律专家组成,是政府主导的中立调解机构,不收取任何费用。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调解过程中若需要明确责任,可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费双方先垫付,最终按责任比例承担)。李阿姨的案例中,医调委协调双方委托了鉴定,结果显示医院在手术风险评估上存在过失,最终促成医院赔偿38万元。

关键优势: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若一方不履行,可在30日内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直接强制执行。

三、第三步:向卫健委投诉——督促医院整改的"行政手段"

如果发现医院存在违规操作(如未按规定保管病历、拒绝提供病历复制服务),可向当地卫健委投诉。例如,李阿姨家属曾要求复制全部手术记录,但医院以"需领导审批"为由拖延,这已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病历需妥善保管)和第十六条(患者有权复制全部病历资料)。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卫健委可对医院作出警告、罚款,甚至对相关人员处分的行政处罚。投诉时需提交:

书面投诉信(列明医院名称、违规事实、证据材料);

患者身份证、与患者的亲属关系证明(如李阿姨家属需提供户口本);

病历复印件等证据。

律师提醒:投诉的核心是促使医院整改,同时投诉记录可作为后续诉讼的重要证据。

四、第四步:提起民事诉讼——最终的"法律保障"

若协商、调解均无果,诉讼是维护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需证明"在该医院就诊""受到损害"(如李阿姨的术后检查报告),若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如医院隐匿病历),可申请法院调取。

诉讼中,医疗损害鉴定是关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法院会组织双方对病历等鉴定材料质证,确保材料真实完整。鉴定将明确医院是否有过错、过错与损害的因果关系(如李阿姨的鉴定结论为"医院过失是损害的主要原因"),法院将据此判决赔偿金额。

维权关键知识点:这两件事必须第一时间做!

1.复制、封存病历: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病历是认定责任的核心证据。纠纷发生后,立即要求医院提供全部病历的复印件(包括门诊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记录等),并对原件进行封存(双方在封条上签字),防止篡改。

2.保存其他证据:如与医生的沟通记录(微信、录音)、检查检验报告、费用票据等,这些都可能成为证明损害后果或医院过错的关键。

医疗纠纷中,患者和家属的焦虑与愤怒可以理解,但"以闹维权"不仅可能触犯法律,更会耽误收集证据的黄金时间。从协商到调解,从投诉到诉讼,每一步都有明确的法律指引。记住:理性、有序、依法,才是维护权益最有力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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