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政府采购前期常见行政处罚违法情形与合规指引
广东登鼎律师事务所 郑倩律师
一、多公司委托同一家中介机构制作同项目标书
1.问:我公司委托经验丰富的A中介公司编制某局政府采购服务的投标文件并代理投标事项,同时获知,A也为同一采购项目的甲公司与乙公司编制投标文件,是否属于串通投标?
答:属于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投标无效,同时面临行政处罚。
合规指引:1.企业在准备标书时,尽量避免委托外单位人员编制标书或委托办理投标事宜;2.标书制作应密切联系本企业实际情况,突出自身优势,尽量不参考其他项目外单位模板内容,投标报价实事求是,结合企业实际成本与利润预期申报。
2.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政府采购常见问题清单》(粤财采购﹝2023﹞9号)序号228
3.案例来源:(2023)渝03行终20号案
关联案例:2021年12月7日,某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出某地实验中心校北岸校区女生公寓书架、衣架、学习桌政府采购文件。同月10日,周某龙安排员工刘某以“川某”和“鸿某”两家公司名义做投标文件,并明确告知刘某是走过场。开标前交易中心收到12家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开标当日,周某龙到交易中心楼下拦住除某教学设备公司、某1教学设备公司和重庆某2教学设备公司三家公司外的其他投标商家,不准上交易中心楼上参与投标,并承诺不去投标的,开标后均给2000元现金,致实际入场的只有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四川某教学设备公司、重庆某1教学设备公司、重庆某2教学设备公司三家,四川某教学设备公司中标。
后丰都县财政局根据公安机关的《移送问题线索函》对四川某教学设备公司、重庆某1教学设备公司、重庆某2教学设备公司涉嫌串通投标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22年3月16日分别作出案涉《处罚决定书》,认定四川某教学设备公司、重庆某1教学设备公司、重庆某2教学设备公司在参与政府采购项目中的行为为供应商相互之间恶意串通行为,分别对四川某教学设备公司、重庆某1教学设备公司、重庆某2教学设备公司作出罚款5000元和禁止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四川某教学设备公司不服,诉至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对其做出的《处罚决定书》。一审法院驳回四川某教学设备公司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4.法律分析:周某龙系本次串通投标的组织者,四川某教学设备公司参与的人员则是其业务员王某,串通形式则是说服其他投标主体退出投标,并给“每家2000元”。从投标结果看,四川某教学设备公司、重庆某1教学设备公司、重庆某2教学设备公司三家投标人的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明显存在“围标”嫌疑。
二、非因供应商主观故意,向采购人提供虚假材料
1.问:我公司向采购人提交的招标文件中含有第三方制作商提供的虚假材料,但我公司并不知情,是否属于违法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
答:属于提供虚假材料,中标(成交)无效,同时面临行政处罚。
合规指引:1.企业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应于法定期限内积极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应证据材料;2.违法行为确实客观存在的,应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争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配合采购人办理解约手续,并及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3.在企业与第三方供应商或合作方签订书面协议时,应在协议中前瞻性设定要求该方提供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的条款,同时设定相应违约责任,为事后向第三方追偿预留有效法律文件,及时弥补企业自身经济损失。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3.案例来源: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发布2024年度政府采购领域财会监督典型案例的通知,津财采〔2024〕20号,案例五
关联案例:
A 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5 项相关证书。经向上述5 项相关证书的发证单位书面确认,上述5 项相关证书均为虚假材料。A 公司的行为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情形。财政部门向A 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拟在法定处罚幅度内给予其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即4256.75 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称:“我公司一直秉持诚信为重、客户至上的原则,相关虚假材料由制造商提供,我公司已经充分认识到错误,及时主动向采购人说明相关情况,申请解除了采购合同,并向采购人提交了诚恳的道歉信和支付违约赔偿金170087.3 元。希望财政部门能够酌情考虑。”最终财政部门决定对A 公司减轻行政处罚,给予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即4256.75 元罚款。
4.法律分析:供应商对提交采购人的全部投标文件(包括间接来源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该责任不因间接来源资料的瑕疵而免除自身法律责任。
三、未中标供应商提交虚假投标资料
1.问:我公司在某政府采购项目中,提交了一份不实资料,但最终未中标,是否有承担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答:提供虚假材料面临行政处罚风险。
合规指引:1.企业应认真系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等政府采购法律政策,树立守法经营防火墙,从根本上降低违法成本,助力企业健康高质量发展;2.企业应及时构建行政合规内控体系,守法诚信经营,保持良好信用记录,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如实提供企业资料,提升政府采购项目中的核心竞争力,赢得更稳定的市场空间。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3.案例来源:贵州高院发布全省执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十大典型案例”之五
关联案例:
2018年,安龙县财政局(以下简称县财政局)发布采购太阳能路灯招标公告。江苏森发路灯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发路灯公司)作为投标人,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带有相关产品编号的材料,但该批材料经国家太阳能光伏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认定,其未出具过其中的2种编号材料检验报告,另外3种编号材料亦与其出具的同编号检验报告内容不一致。据此,县财政局以森发路灯公司提供虚假材料为由,向森发路灯公司作出处罚决定。森发路灯公司不服,在复议决定维持后提起行政复议及诉讼。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立法本意,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谋取中标的行为,无论其最终是否中标或成交,其行为本身已经扰乱了招投标的公正性,均应受到相应处罚。
4.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因此无论是否中标,供应商均应为提供虚假材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历史行政处罚金额影响供应商资格合法性
1.问:我公司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曾有被行政机关罚款100万元的违法记录,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记录,目前(2025年)不具备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
答:目前此种情况下(行政罚款低于2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明确规定除外)不构成供应商资格瑕疵。
合规指引:1.企业应及时构建行政合规内控体系,严格守法经营,保持良好信用记录,降低行政违法直接成本与间接损失;2.即使未成为成交供应商,也应密切关注中标结果及评标信息,依法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良性的公平竞争环境。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
3.案例来源:(2018)粤20行终712号案,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8中山市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之七
关联案例:2017年6月7日,某达建筑咨询公司与某德公司参与了中山翠亨新区某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并递交了投标文件。7月26日,中标公告显示中标供应商为某达建筑咨询公司。2017年8月1日,某德公司对上述中标公告向某茂建设管理公司提出异议,质疑事项包括:第二标段中标人某达建筑咨询公司在参与其他投标项目时因业绩资料弄虚作假被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进行了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某达建筑咨询公司不是合格投标人。随后,某茂建设管理公司就上述质疑作出了答复,主要内容包括:经核查,某达建筑咨询公司并无不良行为记录,也没有相关法律禁止该公司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市财政局受理后,经核查发现:某达建筑咨询公司在参加广州南站区域地下空间及市政配套设施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投标时,其提交的业绩资料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依规定对菲达建筑咨询公司处以77122元人民币的罚款(按招标项目合同金额11019008元的7‰计算),2017年9月18日,市财政局作出中财采购决[2017]9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某达建筑咨询公司在参与本次投标活动时存在重大违法记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依法不能成为有效的供应商,责令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某达建筑咨询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上述决定书,一二审法院均未支持。
4.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在2017年并未对“较大数额罚款”作出明确限定,相关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管义务时具有限制相关供应商资格的职权,市财政局依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财办库[2014]526号)参照《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中财采购决[2017]9号)作出时的《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认定某达建筑咨询公司因业绩资料弄虚作假被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处77133元罚款”系较大数额罚款符合法律规定。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02月08日,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正式实施(现行有效),已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五、历史行政处罚性质影响供应商资格合法性
1.问:我公司因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被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作出行政处罚,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记录,目前(2025年)不具备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
答:此种情况下不当然构成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瑕疵。
合规指引:1.企业高度关注党中央、国务院近年来主要颁布的与企业所属行业相关经济政策法律等,熟悉目前国内经济大环境的方针与指引,为进一步落实企业日常合法合规经营夯实政治思想基础;2.企业应及时构建行政合规内控体系,严格守法经营,保持良好信用记录,降低行政违法直接成本与间接损失;3.即使未成为成交供应商,也应密切关注中标结果及评标信息,依法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良性的公平竞争环境。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3.案例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全省法院服务保障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行政诉讼典型案例之五
关联案例:2019年10月22日,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某市保安服务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20000元。2021年,某市保安服务公司参与某市教育体育局学校(幼儿园)保安服务项目招标并中标。参与投标的另一家公司认为某市保安服务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不符合投标资格,于2021年11月29日向某市财政局投诉,请求确认某市保安服务公司中标无效。某市财政局经调查作出投诉处理决定,认定某市保安服务公司在参加某市教育体育局学校(幼儿园)保安服务项目采购活动中,中标无效,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某市保安服务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投诉处理决定。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某市保安服务公司所受处罚原因系不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管理,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而非因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某市财政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适用法律错误,遂判决撤销投诉处理决定。
4.法律分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持续清理招标采购领域违反统一市场建设的规定和做法。制定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规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不得违法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以排斥、限制经营者参与投标采购活动。2025年04月20日生效实施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进一步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采购人与供应商均应在公平竞争法律体系框架范围内积极开展高质量的政府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