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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得不知的投保“秘籍”

发布时间

2019-03-04
保险已成为大众的日常习惯性消费,但多数人会因投保信息不对称等原因走入盲目投保的误区,下面作者结合司法实务及相关法律规定,就投保相关的法律风险作如下法律分析及建议。

  诚实告知义务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双方因保险人是否将免责条款尽到告知义务发生争议涉诉。案件争议焦点是保险合同中对“严重心肌”的释义的字体没有加粗加黑,只对“免责条款”加黑,是否属于保险人尽到告知义务。法院观点认为只对“免责条款”加黑而未针对“严重心肌”进行明确释义,属于保险人未尽到合理告知义务,一、二审法院判决均认定保险合同中未明确加粗加黑的“严重心肌”“免责性”限制条款对被保险人王某并不免责,相关保险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避免过于自信导致的巨额赔付风险

东莞某路段,一辆中山牌照的五菱在行使途中,由于路边一侧有停车,路面没有中间车道分界线,撞上一辆东莞牌照的劳斯莱斯后,肇事者面临赔偿劳斯莱斯车主2000000元以上维修费的巨额开支,该起交通事故的事故责任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可见,投保人将为自己的过于自信付出沉痛代价。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上述案件中,当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为50万时,保险价值就低于实际损失金额,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只能按保险金额赔偿,肇事者将承担不足额的连带侵权责任。

  知己知彼 谙熟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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