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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占有为目的的强拿行为可否定性为抢劫罪?

发布时间

2019-03-25
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检察院以抢劫罪提起公诉。

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出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律师、陈跃龙律师担任二审的辩护律师。

羁押,并不是本案的最好效果。若法院认为构成犯罪,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关于抢劫罪与相似犯罪的界限”规定,甲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要件。但上诉人一直以来都是通过吃药控制病情,只是在2015年时停药,导致控制不了自己而实施该行为。如果再对他长期羁押,得不到有效医治,势必会加重病情,即便以后刑满释放也会对社会造成不稳定。所以请求法院如果认定上诉人构成犯罪,则能判处缓刑。

辩护词提交后,我们一直积极做好后续工作等待开庭,但很遗憾的是,二审法院并未采纳该辩护意见,仍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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