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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无法对抗物权?未必!
发布时间
2019-04-15
律师、童世梅律师为诉讼代理人,以乙、丙为被告,提请法院判令丙协助办理该房产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 离婚手续,但仍共同生活多年,离婚不离家,对外隐瞒离婚事实,其离婚协议乃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虚假协议,不应对抗其他第三人,特别是离婚协议中对房产的处理是在双方明确知道已经处分并交付给原告之后的恶意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应属无效;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规定,甲与乙并未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甲认为双方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依据为乙于2003年8月9日出具的证明,该证明虽未对涉案房屋的出卖价格予以明确,亦没有对产权过户时间等履行情况进行约定,但内容有明确的出卖方、受让方、房屋地址以及房屋数量,已符合合同的成立要件,乙在出具证明后已将房、车房交付甲使用至今,且协助甲开设了该房的供水、供电账户及进行了电视安装手续,可见甲、乙已达成房屋买卖合意。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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