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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并签订了协议,其中一条明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购买的房屋,离婚后房产转让收益归甲、乙及双方子女丙(女)各占三分之一份额。”谁知离婚后,甲反悔,说自己不愿意将房产收益的三分之一分给女儿,双方发生分歧,甲于2015年5月1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赠与的条款。
律师、杨经纬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本案中,是否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的规定是关键。
法律关系的特征要件。该约定是典型的离婚协议条款,《离婚协议书》已经依法生效并履行,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和强制力。虽然甲方是将共同财产赠与丙,但其不属于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而是婚姻法中的
离婚条件。并且,即使将该条款看作是赠与条款,也是具备道德义务的赠与,甲方不享有任意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