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A餐饮公司与承包方中山市B装饰公司于2016年11月签订书面装饰
装修合同,约定B公司承接A公司经营的位于古镇某灯饰广场餐厅的室内装修工程,工程造价170万余元。后B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工期将工程交付使用。双方于2017年6月通过补充协议对实际发生工程款的总额180余万及工程款的具体付款方式、付款期限、逾期付款违约责任进行了书面确认。后A公司逾期未付款,B公司于2018年6月诉诸法院请求判令A公司支付工程款及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同时主张组织形式为一人有限公司的A公司股东张某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实务建议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规定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