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登鼎律师事务所

律所

首页 >> 新闻中心>> 合同法规

空地交易的合同效力

发布时间

2019-05-10
中山市国土部门再次发文严禁“空地交易”行为,但为谋取利益,还是存在部分人进行空地交易,并签订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当发生纠纷之时,必然首先面临判断该类型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这将直接影响买卖双方权益的实现。

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A公司无需履行过户的义务,且合同就违约金的约定不应支持。双方因此诉争至法院。

合同无效情形之一:(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第16条载明了最高院在判断强制性规定的性质时的指导意见。最高院认为:如果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如果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人民法院对于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慎重把握。

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因违反法律禁止投资总额低于25%的房地产转让,导致房地产无法进行变更登记,就构成违约,双方可通过违约责任的途径处理。该合同有效的观点,在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的多个类似案例中也有所体现,例如:

Copyright © 2008-2026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