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而笔者认为先刑后民是在特定条件下的适用的原则,当一个行为同时构成两种法律责任时首先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在判断法律关系性质、法律责任尚未确定时应首先从基础法律关系出发,先民后刑,这也是刑法谦抑性的体现。
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曲某某于2010年3月份起在某物流有限公司工作。2012年3月18日曲某某与某物流股东朱某某签订《物流合作协议》和《某物流具体合作管理方案》,约定合作经营,由曲某某负责运往
西安分线的货物配送,以及向西安客户收取运费和货款。曲某某前期投资现金50万人民币作为西安分部的运营资金,某物流公司按西安分线赚取的利润的50%作为曲某某的资金,曲某某在管理西安分线期间,私自挪用某物流的资金,把从客户处收取的应收账款用于购买各种车辆(用于西安分线经营),以及库房、支付工人
工资等。2013年5月17日,朱某某与曲某某核对账目,确认曲某某拖欠某公司人民币2024378元。后于2013年年末某物流公司对西安线从2010年初经营至2013年末的账目进行核查,通过计算发现西安线路由曲某某负责收取的应收账款,其中有2837103元已经收取但未上交公司。后朱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且公安机关对本案侦查,经检察院批捕后,对曲某某采取长达10个月的
羁押,后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公诉机关将该案两次退查,后认为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律师代理意见和各方观点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要件。
中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曲某某挪用资金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曲某某不起诉。
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都是经济类犯罪的高发犯罪,也是公司高管、股东往往容易触犯的
罪名。该类犯罪案发的原因往往是大股东发现小股东使用公司资金后,选择向侦查机关报案,而侦查机关对该类案件也会进行立案并且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羁押措施。侦查机关在侦查该类案件都有一个共同点,即仅仅从《刑法》的角度去评价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的罪名,而不会从《公司法》、《合同法》等民商法的角度去评价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导致违法的行为被上升到犯罪行为。其实犯罪行为特别是财产犯罪行为的基础关系是财产法律关系,首先受其所在的财产法调整,并应首先承担该财产法的法律责任,只有严重到触及刑法时才上升为犯罪。所以,不应直接单一以刑法来调整及适用。本案例中,某物流公司的投资人向侦查机关报案称另一投资人涉嫌侵占公司的资金,侦查机关对此进行立案,并对犯罪嫌疑人羁押长达一年。在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从刑法的角度考虑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挪用资金罪的行为要件,但没有从《合同法》、《公司法》的角度考虑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本律师在办理该案件中,就将《合同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与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相结合,而且从挪用资金罪中的被害人、报案人的主体问题深入阐述,认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该案件对于法律工作者以后办理经济类案件,尤其是涉及到公司方面的职务犯罪有着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