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款中约定高额违约金,但这种过高的违约金约定能否真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酌定潘某按年利率24%计付违约金。
合同违约金的约定是否过高,法院如何认定和处理,实践中的做法并不统一。
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文件中又规定:调整过高违约金时,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形…避免简单固定采用比例等“一刀切”的做法,防止机械司法而可能造成的实质不公平。故,从最高院的司法政策及判决案例上可以看出,百分之三十的标准,可以说是“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一个参考标准,到具体个案中,法院对违约金过高的认定以及减少程度,均由法官根据个案具体情况予以裁量。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合同中逾期罚息、利息和违约金可以合并主张也可以单独主张,但是总和不能超过24%。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如果没有特殊情形,若违约金未超过年利率24%,法院原则上不予调整。特别是对于商事案件,法院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但违约金是否调整,还需要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该案中,最高院认为“合同约定违约金未超过年利率24%,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之规定,酌定本案中的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年息5.6%上浮30%计算并无不当。”
广东省各地的一些判例,显示省内法院多是偏向赞同第二种观点。如(2015)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73号、(2018)粤19民终12138号、(2017)粤20民终1696号、(2014)深中法房终字第2035号、(2017)粤13民终3096号等案例中,上诉人以“法院不应主动调整违约金标准”为由提出改判请求,终审法院均认为“违约金过高,原审法院予以调整并无不当”。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分析:
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对过高违约金予以调整,以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让裁判结果符合社会公众普遍的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
【实务启发】
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进行免责抗辩而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违约金过高问题进行释明。人民法院要正确确定举证责任,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